建设单位是否有否决分包商的权利

六盘水律师事务所 913

建设单位有否决分包商的建设权利。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个人,单位分包的否有否决分包对象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因工程分包产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时效一般是三年。

一、建设建设单位是单位否有否决分包商权利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否有否决分包分包人外,如果承包人要将承包的权利工程部分分包出去的,要经过建设单位的建设同意,且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

二、否有否决分包建设单位能否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个人

不能。权利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建设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位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否有否决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因工程分包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在线提醒您,工程分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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